济南专利侵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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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被侵权了,如何收集证据?

2022-08-25济南专利侵权纠纷律师

 常银焕律师,济南专利侵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我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有一定的范围,那么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网络著作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二、网络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


  三、我国《著作权》第9条规定:


  ;著作权人包括:


  ①作者;


  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


  作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不必多言,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


  网页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网民的吸引,因而网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视网页的设计,而且经常性地对网页进行改进,并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络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


  在这些过程中,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同时还给大家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网络著作权被侵权了,如何收集证据?

由于计算机信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如果有人故意或者过失对计算机数据进行截收、截听、窃听、删节、剪接,从技术上较难查清。操作员差错或者供电系统、通讯网络故障等因素都会使计算机数据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



  一、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的证据特点


  证据的提交和认证依照其特点不同而各有所异,只有准确掌握证据特点,才能准确地举证、认证。网络案件中的证据多为计算机数据,属于数据电文一类,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具有精密性、脆弱性、抽象性、多媒体性。


  1、精密性:


  因计算机数据以技术为依托,不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相对比较准确,能够避免出现误传、误记等弊端。


  2、脆弱性:


  由于计算机信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如果有人故意或者过失对计算机数据进行截收、截听、窃听、删节、剪接,从技术上较难查清。操作员差错或者供电系统、通讯网络故障等因素都会使计算机数据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网络案件中的证据大多数是以光电信号的形式储存,使得变更、毁灭证据较为便利。这种脆弱性使得网络证据的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


  3、抽象性:


  它是无纸型的,一切文件和信息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与传统的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非直观性。这种抽象性使得网络案件的证据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关联性按常规手段难以确定。


  4、多媒体性:


  计算机数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计算机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


  二、取得网络证据的应对办法


  民诉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或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计算机数据实际上很难提供原件的,因为复制件和原件由同样的数字表达,没有任何差别,且数字化的证据还可以随时被修改。网络作品的下载通过点击鼠标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也不受作品数量的限制,更不会给权利人留下任何记录。在这种情形下,权利人要想证明被告侵权成立,就必须也只能依靠网络服务或公证机关来取得相关证据。


  1、公证取证


  民诉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公证书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最为有效的证据。从收集证据的方式上看,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取证主要在网上进行,需要对大量的具有证明作用的网上信息进行固定和保存。当事人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是要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由公证机关对涉及网络上相关信息逐一打印并将取得证据的过程予以详细记录,形成一份客观完整的公证书。公证取证时,如果遇到图形、图像等声像文件,还需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2、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证据


  公证取证方式并非万能,随着互联网向更深层次和更广泛发展,当事人自行取证和公证取证会碰到更多不可预料的阻碍。为此,笔者认为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网络服务商为其用户上网后的信息流通提供技术支持,因此用户在网上传播的信息总会经过网络服务商的计算机系统,并留下记录。这应当是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最主要、最可靠的证据来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著作权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者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但笔者对此规定认为不妥当,该司法解释有行使行政权之嫌,在现实中难以执行。因为司法解释不属于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强制性行政规定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著作权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向著作权人提供证据的行为,法院也是爱能莫助。另外服务商也没有向非法定机构提供证据的义务。对此,笔者认为对于该类证据取得应当是在诉讼中,经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或法院根据案件自行决定由法院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提供证据,网络服务商有协助法官调查取证的义务,如果不协助或不能提供则人民法院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


  三、网络著作权案件的举证和认证程序


  原告主张权利的证据,主要涉及证明原告是网上发表文章的作者或者合法著作权人,作品的完成时间或首次表时间等问题。实践中作者在网上大多是署笔名或不署名,因此原告在提起侵权诉讼中,首先就要举证证明自己是该文章的作者。为此,原告可以提交其文章搭载的网络的服务者或管理者的有关证明,以证明原告是文章的合法作者。法院只有在确认原告是该文章合法著作权主体后,才能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审查。


  原告对被告侵权事实的证明多采用公正取证的方式 ,及时将被告的侵权行为及其状态进行客观的实时收集,法院在认定上是较为容易。但由于网络证据的脆弱性,无论是网站还是网民,都有可能更改下载信息,就会出现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内容互相矛盾的情形,此时就需要法院组织网络专家对证据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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