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专利侵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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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网络监管中域名与商标权冲该怎么办?

2021-11-07济南专利侵权纠纷律师

 常银焕律师,济南专利侵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摘要: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业务发展报告;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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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管中域名与商标权冲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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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志,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域名由被;.;分隔的四部分组成。在中国,顶级域名固定为;cn;;二级域名分;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共40个;三级及以下域名才是申请人名称、标志的体现。域名只是网站的字符型名称,与之对应的是数字型的IP地址,对企业来说,顶级和二级域名是没有选择余地的,对三级域名的选择也十分有限,不外乎本企业的英文名、注册商标名、主要产品名、商号等。


  互联网商业化后,域名已经成为用户网上寻找、评价网站的一种重要身份符号。互联网的全球性决定了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性标志。从符号学上看,商标本身仅仅是一个符号,是一个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符号。商标的作用是在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搭起一座桥梁,以弥补二者对商品信息的不对称认知。现行的商标制度实行分类注册制,在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可能出现相同的商标。而且,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出现相同的商标。这样,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相对的;非唯一性;导致了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必然性。


  当前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关键词、字母等。在网络世界,人们往往只查关键词,如果在域名中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使用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注册商标包含的单词、字母,则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域名尤其是中文域名与他人商标或字号会出现相同或近似的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域名纠纷多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存在,该条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是划清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


  二、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原因


  1.域名注册管理制度较为松散。


  域名会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而增加,而每个域名又都不能重复,简单易记的域名当然被人们所追求。域名管理机构对域名本身无限制性的规定,也不承担查询、检索域名申请人是否为相应文字商标或字号的合法所有人的任务。域名注册不像商标那样,需要有明显区别性,相似的域名也可以注册。


  2.域名与商标注册各成体系,管理部门缺乏协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管理机构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进行审批。我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仅对域名注册人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并不负责审核该域名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冲突。


  3.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我国解决域名和商标权冲突的最高准则。虽然该《解释》规定较明确,但在实际运行中仍暴露出一些不足。


  从目前我国法院的审判实例来看,法院适用该《解释》的情形基本为原、被告双方都是我国境内的合法主体。《解释》第二条规定:;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可见,由于法律的地域性,该《解释》的适用范围也有严格的限制。


  即便是按法律规定,商标权利人应享有对应域名的所有权,而根据域名的规则,域名不同的后缀均是独立的一个域名,那么,法律应该保护该商标权人哪一个后缀的域名,还是对所有后缀的域名均予以保护尤其对一些通用名词,如汉语拼音;baobei;,是对baobei.com予以保护,还是要扩展到baobei.net、baobei.cn、baobei.co.uk等一切后缀名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管理部门如何应对


  认为域名管理机构除应当提供对已注册域名的在线查询服务以外,还应联合工商部门,向注册申请人提供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的检索查询服务,避免和减少因域名引起的纠纷。对域名的保护还涉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在处理有关域名的法律问题时,还应充分参考国际条约和惯例的规定,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与国际接轨,为电子商务在中国的高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1.加强部门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商标注册和域名注册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CNNIC负责,由于缺乏协调机制,在实践中造成大量的恶意抢注域名或;域名囤积;现象。从完善和加强域名注册管理的角度出发,工商部门与域名管理机构应加强沟通,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提供域名和注册商标的双向查询,建立域名注册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域名与商标权冲突。


  2.加强立法。


  呼吁各部门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对域名注册尽快立法及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比如工商部门在市场准入时,可以考虑允许企业除申请中文名称外,同时可申请中文拼音名称和英文名称,并保护企业中文名称、中文拼音名称、英文名称的专用权,同时将著名、知名企业的名称全范围保护。另外,现有的域名注册国际通行做法是;先申请先注册;,许多纠纷皆由此而起。因此,可以尝试改革现有的域名注册制度。对于教育、政府部门、科研单位等机构的域名注册,可以继续沿用原来的注册方式,即简易程序。对于工商金融企业的域名注册,可以实行严格程序,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者的合法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要审查其申请的域名与申请人的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为避免域名在注册中及以后与商标权可能发生的冲突,不妨通过如下途径加以预防:一是严格审查所申请域名的注册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二是在初审中,对与在先域名极其相似之域名,应予禁止;三是确定注册后,域名即要进行实际使用,否则,限定时间予以撤销。这些措施都可以有效避免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3.积极行政,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利人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后,权利人便不能在网络上行使其商标专用权。也有抢注者将他人注册商标变形后注册为域名;搭便车;,从而达到造成他人混淆误认的目的。认为,域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延伸至网络空间的一种表现形式,上述抢注注册商标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工商部门可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抢注为域名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予以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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